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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20-06-22 09:17:29

除交易当事人双方约定直接支付的,房屋交易资金应当进行交易资金监管。日前,市住建局组织起草了《哈尔滨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房产中介需备案,从业人员实名登记

依据《条例》征求意见稿,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同步办理机构备案。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通过其执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向住建部门实名登记,取得从业编号。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佩戴住建部门规定样式的服务工牌,挂牌实名服务。服务工牌由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统一制作、发放。服务工牌应当具有扫取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功能。交易当事人要求扫取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服务工牌信息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盟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区域,公示营业执照、备案信息登记编号及其查询方式、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相关信息、房屋买卖、租赁等交易业务流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交易资金交付和监管政策、监管方式和监管时点等。

中介以装修促交易,需签合同约定

依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交易房屋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或者交易当事人自行交易已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由住建部门会同不动产登记机构锁定存量房房源。交易房屋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交易当事人撤销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网签或者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自动解除存量房房源锁定。存量房房源锁定期间,限制房屋出售人自行交易或者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业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以提供装修促成交易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装修交易合同,明确装修费用承担方式、委托期限等。超过委托期限未能达成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要求委托人承担合同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的装修费用,也不得迫使委托人延长委托期限。

交易资金需监管,多种方式自由选择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房源,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抬高市场交易价格;不得自己或串通他人对委托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采取公证转让等方式,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不得以隐瞒房屋真实信息或者提供不实信息、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客户交易或者强制客户交易;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或者高估房屋价值以获取银行高额贷款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不得通过企业账户、个人账户等非客户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存储、划转交易资金等代收代付或者代保管交易资金;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等行为。

房屋交易资金除交易当事人双方约定直接支付的,应当进行交易资金监管。交易资金包括购房人支付的定金、*款或者全额购房款等。交易当事人可选择委托商业银行监管交易资金,或委托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机构监管,以及存入住建部门公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与其合作商业银行开立的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

公众可在2020年6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西路5888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安处(邮政编码:15001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zjwza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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