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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这些个“疑难老房”能办不动产权证了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8-11-14 10:57:47

房产不动产登记证很重要,但很多人买房后,办理不动产证不及时(以前叫房产证),是容易出现很多问题的。但是有一些房子,由于某些历史遗留问题一直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现在这些问题终于要解决了!

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方案,即日开始哈市启动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力争于今年年底前,基本解决哈市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问题。

哈市成立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哈市住建委。哈市将组织联合会签,对相关建审、验收手续予以联合认定,确保满足不动产登记办理前提条件。目前,各区申报的项目已全部完成会签认定。

为了便利市民办理,哈市将开展集中受理办证,由各区政府负责,并至少提前一周在社区张贴告示,明确办理地点、相关要件等。不动产登记部门要采取经办点和增设便民流动服务车相结合的方式,将服务窗口前移到社区、小区,实施连续集中受理,不断扩大办证数量。

哈市力争于12月底前,历史遗留项目具备办证全部条件,群众随来随办。关于税费追缴问题,方案规定,本着“先办证后追缴”的原则,由各区政府作为各项税费追缴的责任主体,做到应收尽收。

A棚改回迁安置房屋办证

方案规定,对于棚改回迁安置房屋中按照综合建设成本或建安成本交纳购房款的面积部分,由哈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认定意见,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商品房性质为回迁居民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棚改政策实施前,由开发商作为拆迁人和毛地摘牌的项目,也可比照此政策规定处理。此外,关于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由哈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辖区政府或建设单位追缴。

对于历史遗留建设项目回迁安置房屋有转让情形的,由现受让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房屋权属无争议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并在哈市市级媒体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门户网站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经所在区政府组织建设单位在签订补充协议时予以确认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为现受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此类房屋其后再次转让的,受让人须延续承诺。

B公租房、廉租房办证

方案规定,对于依规配建有公租房、廉租房的会签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依规组织会签,规划、消防等部门的会签意见可作为专项验收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对因建设主体缺失或不配合竣工备案导致备案所需材料、签章不全的,可由项目开发建设主体(或政府指定代办单位)出具不引发信访矛盾的承诺书,实施容缺受理,由哈市住建部门为配建的公租房、廉租房及棚改回迁安置房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及时接收、分配并备齐相关材料后,转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

C零散户办证

针对零散户办证问题,方案规定,对项目绝大多数购房人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因开发企业注销、失联等原因无法配合或不予配合,致使部分零散购房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依据购房人现有材料(购房合同、购房票据、拆迁安置协议、进户证明等能够部分证明房屋权属材料之一的),由购房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房屋权属无争议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须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税务部门据此核税、征税,再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楼宇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同类其他权利人办证情况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此类房屋其后再次转让的,受让人须延续承诺。

D项目未按规划审批建设部分房屋办证

关于项目未按规划审批建设部分房屋办证问题,对于项目超建部分(如阁楼、地下室、裙房)以及占压道路红线等的房屋,拆除确实影响居民住宅安全性和楼的整体结构,由哈市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住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依规完成会签认定、完善基础材料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按规定追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并实施追责。

E 涉法涉诉房屋办证

关于未解除抵押、查封等涉法涉诉房屋办证问题,方案规定,由各区政府负责,立即组织有关购房人进行集体诉讼;人民法院尽快审理、尽快判决,并出具相关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据此为购房人办证。其中,对查封房屋,由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起执行异议,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并解封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为购房人办证。

F无主、弃管、公有住房办证

关于房改历史遗留不动产权证手续问题,方案提出,对于“无主产”“弃管产”及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公有住房,属于项目整体未办理权属登记的,纳入会签范围;属于项目遗留的零散公有住房,由各区政府牵头组织,对房屋和承租人进行公示确认后,按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程序办理房改售房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房改遗留问题会签书》意见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收取房改售房款并暂时存入国有资金专户。

对单位已自行收取房改售房款但未归集到房改资金专户的,不再归集相关款项,购房人以售房单位出具的房改收据为依据,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而对于棚户区拆迁安置前未办理房改售房手续,导致无法按照产权房置换的市直管和单位自管公房,经房改售房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由承租人按照棚户区房改售房*限价计价后,向产权单位补交房改售房款,视为补办房改售房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房改售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意见、交款收据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按照产权调换形式为被动迁承租人办理新安置房屋不动产登记。

对因产权单位手续不全等原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参照棚改征收政策直接对住房进行征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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